一、分清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
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同时,57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
有五类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税的产品售后服务、 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② 上年度认定为小微企业的;
③ 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④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
⑤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二、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的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三、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的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四、各分支机构按期季度预缴税款
1.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2.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3. 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 或1/4,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4.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五、分支机构根据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情况,分摊应缴或应退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纳或退库。
六、其他注意事项
1. 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信息备案: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科填写备案表并审批。
2. 不备案或备案不成功的税收风险:按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预缴申报。
3. 新成立的分支机构第一年不参与分配,不用进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预缴申报。
七、备案准备的材料
1. 总机构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批盖章后的备案表;
2. 总公司营业执照;
3.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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